标的编号 | 22GQ20210012 | 查看次数 | 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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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池州 | 标的类型 | 股权 |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 558万元 | 交易情况 | |
公告状态 | 延长公告中 | 公告是否延长 | 是 |
报名开始日期 | 2021年03月05日 | 公告开始日期 | 2021年03月02日 |
报名截止日期 | 2021年03月29日 | 公告截止日期 | 2021年03月29日 |
报名延长截止日期 | 2021年04月13日 | 公告延长截止日期 | 2021年04月13日 |
标的名称 | 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 | 标的编号 | 22GQ20210012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年3月2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年3月29日 | |||||
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大道与龙腾大道交汇处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洋 | |||||
成立时间 | 2012年7月10日 | 注册资本 (万元) | 2000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41700050162059K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经营范围 | 商品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制造、销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砂石料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68人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刘洋 | 80.00% | ||||||
2 | 安徽省江之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
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341.16 | 1,183.56 | 1,009.1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9,389.97 | 5,832.94 | 3,557.03 | ||||||
审计机构名称 | 安徽亿川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0年12月 | 13,261.37 | 1,437.96 | 1,186.7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0,905.12 | 6,576.28 | 4,328.84 |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0年8月31日 | 8,107.57 | 1,811.03 | 1,723.44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1,090.33 | 6,224.77 | 4,865.56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报告书号 | 皖江辰评企字[2021]第000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0年8月31日 | 核准(备案)号 | 江南管秘[2021]7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 |||||||
标的企业评估值单位:万元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11,534.26 | 6,224.77 | 5,309.49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30.949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省江之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41700343825063D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楼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股东决定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安徽省江之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拟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关于同意公开挂牌转让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的批复》(江南管秘[2020]36号) | |||||||
特别告知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是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号:D334081140),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 2、标的企业现有职工68人,本次股权转让不涉职工安置事项。 3、标的企业的特别事项说明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反映,截至评估基准日,经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告知:有5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处于银行抵押状态。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反映,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产权证,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权属不作实质性的保证且房屋、构建物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或测绘为准。 鉴于上述情况,受让方须自行考虑和承担上述状况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标的企业金融债务情况 (1)标的企业无担保金融债务情况 a.2020年6月2日,标的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产业集中区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池流贷(2020)051号),标的企业依据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产业集中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利率为固定利率,LRP利率加20基点),借款期限至2021年6月1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b.2020年6月30日,标的企业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集中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集2020年025号),标的企业依据合同向徽商银行池州江南集中区支行借款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年利率4.85%),借款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次股权成功转让后,受让方须认可标的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产业集中区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集中区支行签订的上述合同,且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 (2)标的企业有担保金融债务情况 a.2020年6月16日,标的企业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4000147100220050006),标的企业依据合同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以2020年5月20日的LPR加50基点),借款期限至2021年6月15日,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b.2020年8月3日,标的企业与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梅龙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九华行流借字第6877691220200018),标的企业依据合同向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梅龙支行借款人民币伍佰捌拾万元整(¥5,800,000)(年利率5.22%),借款期限至2021年8月3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针对标的企业上述两笔借款,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签订了《小企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2018]1208001),与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梅龙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九华)行保字第6877691220200018),为标的企业的上述两笔债务履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d.针对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标的企业上述两笔债务履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安徽省江之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次转让方)与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2020年8月4日签订了《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为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标的企业上述两笔债务履行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事项向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信用反担保。 e.针对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标的企业相关金融债务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事项,标的企业股东刘洋已将持有标的企业8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600万元)质押给了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日为2018年9月18日。 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次股权成功转让后,受让方须在办理完毕本次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受让的标的企业股权质押给转让方,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转让方信用反担保连带责任全部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归还受让方受让的本次全部股权,并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5、根据2020年8月3日标的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标的企业现有股东刘洋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具体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如下: (1)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主管部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7、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8、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9、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558人民币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不论标的企业盈亏状况如何,均不再调整标的的转让价款;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8月31日)至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公告其他披露内容中“标的企业的特别事项说明”、“标的企业金融债务情况”的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 5、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成功转让后,认可并同意标的企业、应付标的企业货款的债务人及国有债权人(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来通过签订三方债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约定由标的企业委托国有债权人代收债务人所欠商品混凝土货款,作为标的企业归还国有债权人借款,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6、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知悉标的企业现有全部债权、债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9、意向受让方为内资企业法人的,应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根据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规定出具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参与本次标的竞买。 | |||||||
交易指南 | 竞价须知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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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1、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29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5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0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的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转让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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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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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2023567)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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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江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省江之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日